为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零售出口货品免税处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近来印发《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零售出口货品免税处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清晰相关免税方针及处理要求。
《方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经国务院赞同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内,经过自建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展开零售出口事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据相关规则,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获得有用进货凭据的货品,若一起满意“在综试区注册并完结线上挂号、经所在地海关处理出口申报手续、不属于取衰退(免)税规模”三项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方针;获得有用进货凭据的货品则按现行规则履行。
为保证方针落地,《方法》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独自核算免税货品销售额,并在免税事务产生的次月或次季度处理交税申报时,据实填写免税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托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及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归纳服务渠道数据,加强免税处理,对未按规则申报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据了解,该《方法》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归纳试验区零售出口货品税收方针的告诉》的细化执行,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太原海关赞同拟定,旨在逐渐优化山西跨境电子商务开展营商环境,助力外贸新业态提质增效。(记者任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