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买卖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做调整。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组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
支持服务外包。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新增22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逐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总结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来的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
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公司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全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提出要着力优化外贸结构,逐步加强进口;改善外贸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强化政策保障,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快速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动人民币对别的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等。
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公布了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通关、税收、场所、检疫、查验、物流和退货八项管理细则。明确了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主体;明确对临期或不适合境内销售的商品实施退运或销毁等。(点击了解更多)
公布了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
修订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规定了企业向海关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需要用数字签名技术。
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明确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督管理要求的基础设施、检查查验设施及相应的监管设备。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注意: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