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市场发展近20年,关于婚介服务的投诉和爆料从未平息过,但这一个市场至今依然乱象丛生、套路盛行,在不同的平台上衍生出新的诱导入口。
前两天接到一个宁夏的女生来咨询婚恋中介的套路,当事人母亲因急于女儿婚事,被当地婚介公司套路,并签订服务合同3800元,同时该公司以合同要留档为由拒绝提供合同及发票;当事人母亲在了解到该婚恋公司并没有按照提供服务及约定,且存在一定虚假宣传的情况下,要求退款遭到对方拒绝。
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6日,原告母亲在未获得原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线牵婚介服务协议书》。鉴于婚姻介绍服务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需服务对象本人亲自做出决定与表达,而原告在事后并未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表达了强烈的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若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这份基于无权代理而签订的《一线牵婚介服务协议书》。
事实与理由:由于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有效的婚介服务,更未履行与原告确认服务内容和征询原告意愿的基本义务。因此,被告无权保留该笔婚介服务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全额退还原告母亲支付的3800元婚介服务费用。
事实与理由:鉴于本案诉讼系由被告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且被告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很明显过错,不仅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审查义务,还在明知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劝说原告母亲签订合同并获取、传播原告个人隐私信息。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法院支持此项诉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被告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惩戒。
综上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婚介合同服务对象为原告,原告母亲在未经原告委托授权情况下,以代理人身份与婚介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原告也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该婚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被告作为专业婚介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适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婚姻介绍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做出决定与表达。被告在明知原告母亲未征得原告同意,且存在强烈抵触情绪情况下,被告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原告母亲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获取并传播原告个人隐私信息,且之后也未向原告提供实际婚介服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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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因为她们骗人而回去找,她们叫来打手,说你“扰乱办公”,叫你快滚!从此你无法再去了,交的钱打了水漂……
遇到这样的中介,完全拥有演员的身份,这些婚介所利用了人们追求金钱与理想完美的心态!
在我们生活中,婚介骗术慢慢的变多,我们如何在忙忙人海中寻找自我的意中人还是要自己多张心眼。只能说婚介所只是一个场所,别太依赖了,特别是那些“剩男剩女”的父母们!
这种情况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解决方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处置商家,虚假宣传、诱导付款。找到对方宣传与描述不符的几个证据点就行。
第二解决方案:消费者协会平台投诉+人民网政府地方留言板(找区长或者该公司所在区域负责领导)投诉解决。若不同意,进行黑猫投诉+啄木鸟投诉+人民网人民投诉同时发布维权内容,曝光其公司名字和行为。
第三解决方案:委托我们律师起诉或指导起诉立案,起诉理由 着重以 1、诱导付款,存在欺诈行为。2、对方签订合同后,没提供任何服务,违反约定。现要求退款。当事人不要再提任何关于自己没有授权家人签合同之类的,因为父母代签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名誉管家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执业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不少合伙人在国际著名律师行工作多年。在成为平台的执业律师之前,均已在其有关专业领域执业多年,并已经取得良好的业绩。名誉管家的律师及助理律师在加入前,均需接受严格的遴选,且均为遴选中的佼佼者。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培训以提高助理律师的服务水平。
